三国杀官方规则集 3.0

结算的原则

  1. 解决效果相互冲突的原则:

    (1)当技能的说明、基本牌/锦囊牌的说明与游戏通则或用语操作规范冲突时,按如下优先级遵循:技能的说明>基本牌/锦囊牌的说明>游戏通则或用语操作规范。

    例如:角色打出的牌按照游戏通则是置入弃牌堆的,但是主公刘备发动【激将】,其他蜀势力角色进行响应打出的【杀】按照【激将】的技能说明是“视为刘备使用”,此时须遵循【激将】的技能说明,此【杀】进行的是使用结算,在打出时应置入处理区。

    例如:张飞的武将技能【咆哮】与基本牌【杀】每个出牌阶段只能使用一张的说明矛盾,此时角色须遵循【咆哮】的技能说明。

    例如:主公孙策触发【魂姿】后,其他吴势力角色对其发动【制霸】,本来按照游戏通则,技能发动后进行使用结算必须依次执行各个能执行的非持续性的效果,但是【制霸】的技能说明中“获得两张拼点的牌”的效果是“可以”由孙策选择是否执行,此时须遵循【制霸】的技能说明,孙策可以选择不执行此效果。

    (2)当两个技能的效果/操作冲突时,表示否定意思的效果/操作优先级高于表示肯定意思的效果/操作。

    例如:太史慈发动【天义】拼点赢后,使用【杀】无距离限制,即使用任何【杀】都不需要检测距离合法性,而一名角色发动【陷嗣②】视为对刘封使用【杀】须检测使用此【杀】的距离合法性。因此,太史慈发动【天义】拼点赢后,发动【陷嗣②】视为对刘封使用【杀】不需要检测距离合法性。

  2. 解决结算顺序的原则:

    (1)插入结算顺序原则:所有结算都是事件在合理的时机插入发生后所进行的处理过程,因此凡是插入发生的事件都优先结算,即后发生的事件先结算。 例如:角色因受到伤害而进入濒死状态,先结算插入的濒死事件,濒死结算完毕再继续结算伤害事件。

    ◆a时机发动的A技能在执行消耗或部分效果时出现了b时机,则发动时机为b的B技能能插入发动。在B技能使用结算完毕后,继续进行A技能的使用结算。

    例如:小乔在受到未受伤的魏延对其造成的X点伤害时发动【天香】将此伤害转移给魏延,魏延对自己造成X点伤害后插入触发【狂骨】回复X点体力,然后魏延由于已损失的体力值为0,不需要执行【天香】摸牌的效果。

    例如:吕布(神)发动【神愤】,小乔在受到伤害时插入发动【天香】将此伤害转移给A,A在伤害结算结束时执行【天香】摸牌的效果,然后继续执行【神愤】的效果,小乔的下家受到1点伤害。

    (2)多角色结算顺序原则:

    a.同一张牌/同一个技能/同一个事件对多个目标进行结算时(如受到【方天画戟】的影响对三个目标使用【杀】、群体锦囊牌、改判、【护驾】、【激将】、【蛊惑】、连环传导伤害、濒死结算等),应从当前回合角色开始按逆时针方向依次进行响应,且若无特别说明,每名角色只能响应一次。

    例如:张辽对两名目标角色发动【突袭】,应从张辽开始按逆时针方向依次获得每名目标角色的一张手牌。

    例如:庞统进入濒死状态,进行濒死结算时,从当前回合角色开始按逆时针方向依次进行响应决定是否对其使用【桃】,轮到庞统进行响应时,可以发动【涅槃】。

    例如:角色受到【方天画戟】的影响对大乔、A和B(按行动顺序排列)使用【杀】,大乔在成为目标时发动【流离】将此【杀】转移给B,则从当前回合角色开始按逆时针方向依次对各个目标进行【杀】的使用结算,先对A进行一次结算,再对B连续进行两次结算。例如:贾诩、A、于吉(旧风)、B按行动顺序排列。贾诩在出牌阶段对于吉(旧风)使用【杀】,于吉(旧风)受到1点伤害进入濒死状态,进行濒死结算,A不能进行响应,于吉(旧风)用方块【桃】发动【蛊惑】对自己使用【桃】进行响应,贾诩质疑失败后死亡,其回合结束,【完杀】的效果消失,轮到B进行响应时B可以对于吉(旧风)使用【桃】。

    b.多名角色处于同一个时机且都有此发动时机的技能或(和)此执行时机的技能效果时,比如在同时成为一张牌的目标时/后,或同时失去/获得牌后,应从当前回合角色开始按逆时针方向依次触发/决定是否发动。

    例如:吴国太对凌统、装备【白银狮子】和【+1坐骑】的孙尚香(按行动顺序排列)发动【甘露】时,双方同时失去装备区里的所有牌,此时为【旋风①】、【枭姬】和【白银狮子②】的发动时机,从吴国太开始按逆时针方向,凌统和孙尚香依次决定是否发动【旋风】和【枭姬】:

    1. 凌统不发动【旋风①】,此时为孙尚香发动【枭姬】和【白银狮子②】的时机,孙尚香可以先发动武将技能【枭姬】,再触发装备技能【白银狮子②】,最后双方同时将之前对方装备区里的所有牌移动到自己的装备区里。
    2. 凌统发动【旋风①】,结算完毕后为孙尚香发动【枭姬】和【白银狮子②】的时机,孙尚香可以先发动武将技能【枭姬】,再触发装备技能【白银狮子②】,最后双方同时将之前对方装备区里的所有牌移动到自己的装备区里。

    c.角色在使用牌指定多个目标时/后或多名角色成为目标时/后能发动按目标人次发动的技能,应从当前回合角色开始按逆时针方向依次对每个目标触发/决定是否发动。

    例如:马超受到【方天画戟】的影响对三名目标使用最后一张手牌【杀】时,在指定目标后从当前回合角色开始按逆时针方向先对第一名目标决定是否发动【铁骑】,若发动则进行【铁骑】的判定结算,以此类推。【铁骑】对三名目标角色都决定并结算完毕后再开始进行【杀】的使用结算,三名目标根据【铁骑】的判定结果依次使用【闪】进行响应或受到1点伤害。

    d.多名角色处于同一个时机,且A角色发动技能的时机为“每当有角色处于此时机”(即A可能可以对这些角色发动此技能),则A应从当前回合角色开始按逆时针方向依次触发/决定是否对相应角色发动。而发动技能的条件是否满足、目标是否合法的检测,以及消耗的执行,都是在轮到对相应角色触发/决定是否发动前进行的。

    例如:程普、荀彧、装备【-1坐骑】的曹昂、曹操(神)按行动顺序排列。程普受到【疠火】的影响对荀彧和曹操(神)使用一张火【杀】。曹昂在荀彧和曹操(神)同时成为此火【杀】的目标后,从程普开始按逆时针方向先对荀彧决定是否发动【慷忾】,由于发动【慷忾】的条件“你与目标的距离不大于1”满足,曹昂对荀彧发动【慷忾】,摸一张牌,将自己装备区里的【-1坐骑】交给荀彧,荀彧使用之。然后此时曹昂对曹操(神)发动【慷忾】的条件不满足,因此曹昂不能对曹操(神)发动【慷忾】。

    ◆在不属于任何角色的回合:

    1. 一名角色在结算中因死亡而结束回合,在插入的死亡结算中,从死亡结算开始到“死亡时”期间的某一时机,若有多名角色能发动技能或(和)执行技能的效果,从该角色开始按逆时针方向依次进行结算或响应;从“死亡时”之后到死亡结算完毕期间,以及在死亡结算完毕之后至下一个回合开始前这期间的某一时机,若有多名角色能发动技能或(和)执行技能的效果,从其下家开始按逆时针方向依次进行操作。

      例如:刘禅,A,B,夏侯惇,C,D按行动顺序排列,刘禅发动【放权】令B获得一个额外的回合,B在其额外回合使用【南蛮入侵】,首先对夏侯惇进行结算,夏侯惇受到1点伤害后对B发动【刚烈】,判定结果不为红桃,B受到1点伤害死亡后,其回合结束。然后对C进行结算,C受到1点伤害进入濒死状态,进行濒死结算,从B开始按逆时针方向依次进行响应,亦即首先由夏侯惇进行响应。

    2. 一名角色的回合结束后,若此时有多名角色能发动技能或(和)执行技能的效果,若该角色存活,从其开始按逆时针方向依次进行操作,否则从其下家开始按逆时针方向依次进行操作。
    3. 一名角色的回合开始前,若此时有多名角色能发动技能或(和)执行技能的效果,从其开始按逆时针方向依次进行操作。

      例如:武将牌背面朝上的曹仁在其回合开始前翻面,在翻面后发动【解围】使用一张【南蛮入侵】,所有其他角色从曹仁的下家开始按逆时针方向依次进行响应,若于此【南蛮入侵】的结算过程中有角色进入濒死状态,所有角色从曹仁开始按逆时针方向依次进行响应。

    (3)单角色结算顺序原则:

    a.一名角色在同一个时机能发动武将技能/执行武将技能的效果、发动装备技能/执行装备技能的效果和使用牌/执行牌的操作或效果,应先发动武将技能/执行武将技能的效果,再发动装备技能/执行装备技能的效果,最后使用牌/执行牌的操作或效果。

    例如:当装备【八卦阵】的主公曹操需要使用【闪】时,可以先发动武将技能【护驾】,若没有魏势力角色打出【闪】进行响应,【护驾】结算完毕后曹操可以发动装备技能【八卦阵】,若判定结果为黑色,曹操可以使用一张手牌【闪】。若曹操先发动【八卦阵】,若判定结果为黑色,则其只能使用一张手牌【闪】,不能发动【护驾】。

    例如:吴国太发动【甘露】,执行效果时孙尚香失去其装备区里的【白银狮子】,此时为孙尚香发动【枭姬】和【白银狮子②】的时机,孙尚香的武将技能【枭姬】可以优先于装备技能【白银狮子②】发动。

    b.一名角色在同一个时机能发动(多次)(不同的)武将技能或(和)执行(多次)(不同的)武将技能的效果时,由其决定操作的顺序(多角色结算原则中的c情况除外)。而发动技能的条件是否满足、目标是否合法的检测,以及消耗的执行,都是在触发/决定是否发动该次技能前进行的。

    例如:郭嘉进行【乐不思蜀】的判定,结果为黑色,此时为郭嘉发动【天妒】和【颂威】的时机,发动顺序由郭嘉决定。

    例如:甄姬发动【洛神】的黑色判定牌生效后,此时为甄姬执行【洛神】获得判定牌的效果和发动【颂威】的时机,操作顺序由甄姬决定。

    例如:拥有【遗计】的左慈一次受到2点伤害后,此时为左慈发动【遗计】和【新生】的时机,且各可以发动两次,四次技能的发动顺序由左慈决定。

    例如:左慈在回合开始时发动【化身②】拥有【连破】,在回合内杀死至少一名角色,在回合结束后为左慈发动【连破】和【化身②】的时机,左慈可以选择先发动【连破】,再发动【化身②】,否则先发动【化身②】拥有其他技能就失去【连破】了。

    例如:触发【拜印】且没有“忍”标记的司马懿(神)受到1点伤害后,此时为司马懿(神)发动【放逐】和触发【忍戒①】的时机,司马懿(神)可以在触发【忍戒①】获得1枚“忍”标记后弃该“忍”标记发动【放逐】。

    ◆角色在某一个时机若能发动一个技能,除非该技能与计数有关(如【铁骑】等需要计算目标人次的技能,【遗计】等需要计算伤害值点数的技能)才可以至多发动等同于相关参数数值的次数,否则若无特别说明,该角色只有一次机会决定是否发动该技能。

    例如:在判定牌生效前,司马懿和张角均只能发动一次技能(【鬼才】/【鬼道】)响应。

    例如:主公刘备发动【激将】声明打出【杀】对某事件进行响应,若没有蜀势力角色打出【杀】,刘备不能再次发动【激将】进行响应。

    注意:同一个时机有多个技能可以发动,先发动的技能的效果可能会导致此时机结束,若如此则后面的技能就不能发动了。

    例如:装备【寒冰剑】的马岱(旧将)使用【杀】对距离为1的目标角色造成伤害时,武将技能【潜袭】可以优先于装备技能【寒冰剑】发动,若马岱发动【潜袭】,则防止伤害,直接进入“伤害结算结束时”,【寒冰剑】就没有发动的时机了。

    凌天翼按:补充一个结算原则混合运用的案例:

    例如:装备【雌雄双股剑】的伏完对伏皇后使用【杀】,伏皇后在成为目标时发动【求援】令关银屏也成为此【杀】的目标。当伏完指定伏皇后、关银屏(按行动顺序排列)为目标后,根据单角色结算原则,伏完须先选择是否各对伏皇后和关银屏发动武将技能【谋溃】,再选择是否各对伏皇后和关银屏发动装备技能【雌雄双股剑】。其中:当伏完需要发动【谋溃】时,根据多角色结算原则,其须先选择是否对伏皇后发动【谋溃】,再选择是否对关银屏发动【谋溃】;当伏完需要发动【雌雄双股剑】时,根据多角色结算原则,其须先选择是否对伏皇后发动【雌雄双股剑】,再选择是否对关银屏发动【雌雄双股剑】。